(2015)惠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杨万胜、李增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张丽红,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婷,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胜,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李增平,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晋江市青阳崇德路168号国家安全局新楼1-7层,组织机构代码70523494-X。代表人吴紫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杨万胜、李增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红撤回对被告杨万胜、李增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审判员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雅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