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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文德华与谢炳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华,谢炳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文德华,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谢炳煌,农民。申请执行人文德华与被执行人谢炳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炳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