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岩友与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岩友,余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原告邵岩友。被告余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岩友与被告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岩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邵岩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岩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岩友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仁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