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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邵岩友与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岩友,余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48号原告邵岩友。被告余成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岩友与被告余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岩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邵岩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岩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邵岩友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仁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