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考其美与冯金森、陈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其美,冯金森,陈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考其美,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冯金森,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桂荣,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考其美与被执行人冯金森、陈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冯金森、陈桂荣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考其美所欠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