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杜昌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杜昌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209-2号原告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交易市场3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265139-5。法定代表人万先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封世儒,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金竹村6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409100317。(原告方员工)被告杜昌荣,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人民北路宋水居委会4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909296272。本院在审理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诉杜昌荣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重庆庆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