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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40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DEBRAANNLOVERIDG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斐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仕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黄 洋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