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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金鼎公司与被告惠冶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74号原告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系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保松,男,汉族,1946年5月27日出生,系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荣,系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15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河北金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建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子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