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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建民因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民,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范建民。委托代理人王爱东,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梁刚,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小东,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建民因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范建民负担,退还原告范建民9240元。代理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