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300号葑谊写字楼三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494234-2。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慧聪。委托代理人党江利。被告张介明。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易通物业)诉被告张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委托代理人袁慧聪、党江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易通物业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18日与昆山市虹桥路598号绿岛花园小区开发商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业主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和《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张介明应缴纳的物业费标准为:联排别墅住宅1.3元/月/平方米、代收代缴0.14元/月/平方米,合计1.44元/月/平方米;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收取,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费用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张介明作为小区业主却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介明及时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及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费7189元及滞纳金4262元,合计11452元;2、被告张介明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介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原告苏州易通物业与绿岛花园小区开发商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将绿岛花园委托原告苏州易通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合同期满,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没有将解聘或续聘的意见通知原告苏州易通物业,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苏州易通物业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延续;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51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51元/月/平方米、别墅1.3元/月/平方米,代收代付费用多层住宅0.14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6元/月/平方米、别墅0.14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按季收取,业主应在交房之日向原告苏州易通物业缴纳全年物业费,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08年11月14日,被告张介明进行业主登记,与原告苏州易通物业签订《临时管理规约》、《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附件、《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约定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对被告绿岛花园X号楼XXX+XXX室进行物业管理,《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51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51元/月/平方米、别墅1.3元/月/平方米,代收代付费用多层住宅0.14元/月/平方米、小高层0.6元/月/平方米、别墅0.14元/月/平方米,物业费每半年第一月15日前收取一次,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期满后,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苏州易通物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张介明房屋坐落于昆山市绿岛花园X号楼XXX+XXX室(面积为277.37平方米),至今被告张介明仍然拖欠原告苏州易通物业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及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7189元(277.37平方米*1.44元/月/平方米*18月),故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苏州易通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催缴费通知、业主情况登记表等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易通物业与苏州市平江区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已依约实际履行了物业服务的前提,被告张介明作为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有义务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依据被告张介明房屋面积、物业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欠费期间计算被告张介明结欠的物业服务费为7189元。《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季缴纳,逾期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费用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现原告苏州易通物业主张物业费按年度缴纳,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原告苏州易通物业主张不违背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滞纳金经计算为3163元。被告张介明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有碍整个小区的正常管理与服务,也损害了其他按时缴费业主的正当权利,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原告苏州易通物业在服务过程中既要按约提供服务,如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也应注意与业主及时进行沟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只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互相协调配合,才能把小区建设得更美好,才能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介明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189元及滞纳金31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介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介明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