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小玲与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玲,王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曾小玲,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志彬,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小玲与被告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小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