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春辉与陈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辉,陈二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马春辉,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大海寺路66号1号楼09号。被告陈二伟,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秋西2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辉诉被告陈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春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春辉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