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占峰与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峰,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占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法定代表人:安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峰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公司网站购物,被告称其“检查订单”页面,有以下提示,即:检查订单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且自登录被告单位网站开始,在页面的下方始终显示上述检查订单声明中提及的“隐私条款”和“使用条件”的内容链接。综上,可以看出,被告并未采取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就原告所称的“隐私条款”和“使用条件”在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合意,不能视为原、被告就管辖权达成协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交付方式为卖方送货,送货地址为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与苑东街交口西行东胜紫玉府16号。故本案收货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现被告提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鄂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