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殿林与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林,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林,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林申请执行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对过1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车间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部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1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车间一宗,2015年6月30日竞买人董爱民(身份证号XXXXXX)以1640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1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车间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鄄城创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11000平方米的钢结构车间归竞买人董爱民所有及使用;三、买受人董爱民可持本裁定书到工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银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