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光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李光州、耿雪梅、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李光州、耿雪梅、侯杰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99989.22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康健生执行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