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邱某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某某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某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某某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邱某某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张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某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