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新洪与黎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洪,黎贞飞,周金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陈新洪。委托代理人黄清华,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贞飞。第三人周金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洪与被告黎贞飞、第三人周金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洪于2015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洪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7元,减半收取6959元,由原告陈新洪负担。审 判 长 黄婉莹代理审判员 李瑶骏人民陪审员 银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宁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