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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喜红诉张玉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红,张玉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喜红,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月明,系原告之妻。被告张玉琴,女,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甘肃陇西县人,居民。原告陈喜红诉被告张玉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