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昌玲玥与刘志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玲玥,刘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昌玲玥。被执行人刘志鹏。申请执行人昌玲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没有给付内容,且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驳回申请人昌玲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