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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393802-3。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滁州市顺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陶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