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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因证据不足,愿给被告和好的一次机会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志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