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因证据不足,愿给被告和好的一次机会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志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