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福乐超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新福乐超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17-1号原告宝鸡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3733-4。法定代表人李金英,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卫军、王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福乐超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期门面。经营者李芳,系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师正义,男,汉族,住本市渭滨区经一路嘉隆公寓楼****室,身份证号码:6103021968********。我同事来人师利娜,女,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3221986********(特别授权)。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宝鸡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福乐超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亚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明芳、李宝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亚琴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李宝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