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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刘全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310号王刘全,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刘全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40000元。王刘全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于2008年7月7日送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昌中刑执字第463号裁定书减刑拾个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昌中刑执字第7号裁定书减刑壹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133号裁定书减刑壹年壹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刘全患有高血压,经监狱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鉴定为高血压三级,需长期服药治疗,在服刑改造期间,在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持之以恒的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教育,对犯罪的产生的原因有了深刻的理解,改造积极性增强,已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社会、家庭、亲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所提高,并多次制止他犯的违纪行为,给民警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狱情。劳动方面,在童装指导工的劳动岗位上,劳动方法较多,技巧合理,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出了一些既简单又适用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向他犯传授,超额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三课”学习中认真踏实,内容理解也更加清晰、透彻,笔记更加全面、丰富,可以做到学以致用,考核成绩到良好以上。该犯入监前患有高血压,经监狱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鉴定为高血压三级,需长期服药治疗。自此期间,该犯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按时服用药物,主动向民警反映病情和治疗情况,在允许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加劳动,与同犯关系也比较融洽,表现较好。奖励情况: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本院认为:罪犯王刘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余刑三年二个月。财产刑罚金40000元已经缴纳12000元。该犯作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服刑时间较短,罚金也未完全缴纳,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刘全不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吴世峰代理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