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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正光与徐正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光,邓启昌,徐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光,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启昌,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正花,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启昌、徐正花银行存款749800元(含诉讼费16000元、执行费9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4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