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孙某甲。原审起诉人孙某甲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其妻刘某原轻工机械厂丧事份子款4000元属上诉人所有的财产,被孙某乙、岳某侵占,属财产纠纷,法院应受理该民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其子孙某乙、媳岳某归还办理其妻刘某丧事份子款4000元的诉求,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立民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