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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谭人川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嘉利华皮具厂、陈红光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2327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谭人川,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嘉利华皮具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陈红光,住湖北省赤壁市。谭人川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嘉利华皮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2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嘉利华皮具厂应向谭人川支付4240元。2014年3月21日谭人川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嘉利华皮具厂没有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2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搬离原经营地址,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经营者的财产,对陈红光名下的车辆档案进行了登记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2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