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18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陶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陶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对被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