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田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