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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狄文亮与封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文亮,封全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狄文亮,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德国,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全亚,男,农民。原告狄文亮与被告封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狄文亮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依法向被告封全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狄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全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文亮诉称:2004年4月11日、2月24日被告封全亚先后向我借款共计4500元,该借款由被告向我出具的借款证明为证。我多次向被告封全亚催要,至今不予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封全亚偿还借款及利息8658元。被告封全亚未答辩。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封全亚是否向原告狄文亮借4500元,原告狄文亮请求被告封全亚偿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狄文亮提供的证据有:1、2004年4月11日封全亚出具的借款1500元的借条一份,2、2004年2月24日封全亚出具的借款3000元的借条一份,原告狄文亮据上列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封全亚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狄文亮提供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封全亚因用钱,先后两次向原告狄文亮借款共计4500元,并为原告狄文亮出具证明两张。分别为:2004年2月24日借款3000元,当日,被告封全亚为原告狄文亮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到狄文亮现金叁仟元整3000.00元封全亚2004年2月24日”;2004年4月11日借款1500元,当日,被告封全亚为原告狄文亮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狄文亮现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封全亚2004年4月11日”。以上借款经原告狄文亮催要,被告封全亚一直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封全亚两次向原告狄文亮借款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狄文亮要求被告封全亚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借款无有利息约定,故原告狄文亮要求被告封全亚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全亚偿还原告狄文亮借款4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封全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陈金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