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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轩电子有限公司与徐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轩电子有限公司,徐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68号原告深圳市卓轩电子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5D899。法定代表人陈贤合。委托代理人叶小雷,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富明,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关于原告诉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所涉交易标的为卓轩皮套等货物,双方通过QQ聊天方式洽谈交易,由原告委托运送至北京市木樨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徐富明进行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系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以收货地即交易标的即卓轩皮套等货物的交付地北京木樨园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答辩期内应诉答辩,本院亦未依据应诉管辖的原则取得本案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