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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史宜凯、韩先颜与韩先颜、丁志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宜凯,韩先颜,丁志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22号原告:史宜凯,无业。委托代理人:史宜贵。被告:韩先颜,无业。被告:丁志霞,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厚,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宜凯与被告韩先颜、丁志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成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宜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宜凯负担。审 判 员  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