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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上海韵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12-3号原告:黄文刚,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刚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