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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修木木与被告胡桂祥、第三人赖加椿、张昌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木木,胡桂祥,赖加椿,张昌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修木木,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桂祥,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第三人:赖加椿,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第三人:张昌盛,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木木与被告胡桂祥、第三人赖加椿、张昌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木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赖加椿、张昌盛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木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木木撤回对第三人赖加椿、张昌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