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永情与贵港市众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情,贵港市众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情。被执行人:贵港市众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现住贵港市中山路联邦国际大厦****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情与被执行人贵港市众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加班工资争议一案,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