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7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鑫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献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704-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恒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鑫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胡献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献斌(又名胡献兵),淮南市鑫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文兰(又名平多兰),女,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平文兰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