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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崔xx,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xx,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xx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xx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xx应履行将坐落天津市北辰区XXX号房屋由崔xx居住使用,赵xx与案外人天津住宅集团津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归崔xx享有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