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唐云高,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唐云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20时31分,被告人黄某驾驶桂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来宾市区天然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天然桥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时,黄某在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减速慢行且未认真观察右侧路况的情况下,即右转往青山路方向行驶,在拐弯过程中恰遇滕某��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货车右前部碰撞对自行车,致使滕某寿被货车右前后轮先后碾压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向正在巡逻至现场附近的交通警察报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滕某寿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滕某寿因交通事故造成下腹部被肇事车辆的轮胎碾压受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唐云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唐云高提出“被告人黄某是自首,又系过失犯罪,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全部赔偿,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0时31分,被告人黄某驾驶灯光系不合格的桂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来宾市区天然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天然桥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时,黄某在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减速慢行且未认真观察右侧路况的情况下,即右转往青山路方向行驶,在拐弯过程中恰遇滕某寿驾驶二轮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货车右前部碰撞对自行车,致使滕某寿被货车右前后轮先后碾压而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向正在巡逻至现场附近的交通警察报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滕某寿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滕某寿因交通事故造成下腹部被肇事车辆的轮胎碾压受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桂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广西来宾青山实业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案发后,经来宾市兴宾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12000元,广西来宾青山实业有限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3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赔付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276393元,��某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照片、尸体检验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樊某、滕某、韦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灯光系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向正在巡逻至现场附近的交通���察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处罚。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全部赔偿,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是自首,又系过失犯罪,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全部赔偿,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唐云高提出“被告人黄某是自首,又系过失犯罪,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全部赔偿,也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卢欧萍审 判 员 何基吉人民陪审员 覃 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