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福天与被执行人王志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80年1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二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