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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00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玲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