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00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玲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