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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文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清,高文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清,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被执行人高文帆,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财政局后巷。刘志清申请执行高文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清于2015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1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文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文帆于2015年5月21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志清欠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155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志清以被执行人高文帆私下将该案案件款全部给其予以兑现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志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