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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延荣与莱芜市金凯莱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延荣,莱芜市金凯莱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唐延荣被执行人:莱芜市金凯莱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张明、白云彩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莱城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278035元及利息。本案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