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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欣与李春峰、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欣,李春峰,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013号原告杨欣。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峰。被告XXX。原告杨欣诉被告李春峰、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际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