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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同 强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英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