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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倪福勤与李继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福勤,李继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倪福勤,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李继全,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额敏县。原告倪福勤与被告李继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定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滕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在外地,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福勤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原告倪福勤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福勤撤回起诉。案件争议标的数额11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74元(原告倪福勤已预交),由原告倪福勤负担。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