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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与唐继文、唐慧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唐继文,唐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24号。负责人黄凯华,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尹,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唐继文,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山路1号E幢2单元301室。被申请人唐慧慧,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因被申请人唐继文、唐慧慧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继文、唐慧慧名下的全州县全州镇凤凰花园南面欢乐家园二期D幢第1层2号门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全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继文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凤凰花园南面欢乐家园二期D幢第1层2号门面(房产证号: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唐继文、唐慧慧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艳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