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程宇洲与王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宇洲,王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705号原告:程宇洲,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许村镇周溪下彰睦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601285612。被告:王春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宇洲为与被告王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宇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宇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