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枣庄力源电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枣庄力源电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枣庄力源电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枣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力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