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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字第182、183、18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字第182、183、184、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法定代表人杨寸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本院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9、30、3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履行如下义务:一、履行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9、30、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内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3.04万元;三、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本系列案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31512.88元,其中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执行款31312.88元,支付执行费2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被执行人四会市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共31512.88元,其中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执行款31312.88元,支付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系列案的全部义务,本系列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9、30、31、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