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勇与曲阳县艺城雕刻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曲阳县艺城雕刻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张勇。被告曲阳县艺城雕刻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许城东村北(定龙公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月明,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曲阳县艺城雕刻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