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彩礼3.91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020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镇执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依法提取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孟坝支行存款10100元,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家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2002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1)镇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