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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东与郭发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郭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郭东。被执行人:郭发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发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发学支付申请执行人650万元、利息1776666元(以65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288925元(以650万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00元、本案执行费60052元,以上款项共计8656043元。但被执行人郭发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发学银行存款8656043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郭发学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2号楼9层1001的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郭发学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特1号银海华庭2栋29层4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